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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向传媒大学教育基金会捐赠的相关免税政策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对个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0%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实行税前扣除。

2、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章第九条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精神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0〕45号)的规定,以及《关于公布获得2012年度第二批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名单的通知》(财税[2013]35号)的内容,传媒大学教育基金会是享有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公益性社会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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